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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资金 安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出台

 
发布时间:2024/4/25

  

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传统建筑、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42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消息,《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村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我省共有传统村落807个,其中国家级传统村落469个,位居全国第七。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但在具体保护利用中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明晰各方职责、保障村民和市场主体权益、如何有效活化利用、破坏行为追责等。为进一步保护传统村落,省住建厅起草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助力,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建立村(居)民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机制,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村落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应保尽保,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

按照《意见稿》要求,传统村落保护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制度,并实施挂牌保护。

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将其从已公布的保护名录中予以删除。

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及其保护、传承要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人居环境改善和综合防灾的措施等内容。

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传统建筑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破坏、占用与村落相互依存且密切关联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等行为。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传统建筑修缮、改建应当保护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布局、外观、结构和构件。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传统建筑的修缮、改建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传统工匠施工。

按照要求,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应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民俗项目的搜集、整理、研究,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同时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记忆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

《意见稿》还提出从用地保障、改善人居环境、产业发展、村落运营等方面发展利用传统村落。其中,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发展定位,优先安排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完善村落道路、供水供电、公共照明、通讯、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提升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擅自拆除、改变传统建筑顶格罚十万元

那么,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保护条例,要如何处罚呢?

根据《意见稿》,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或者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导致传统村落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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