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淮南市消保委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消费者李女士向凤台县消保委的投诉,称其于凤台县新集镇某加油站办理一张充值卡,消费过程中,该加油站以更换经营者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余元。
案例二:2024年1月,消费者廖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孩子在某幼儿篮球训练班学习篮球,因教练看管不力,课上被其他孩子绊倒,导致手臂骨折。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200元。
案例三:2024年1月,消费者贺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房屋,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仍认识不到自身问题,淮南市消保委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并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市消保委积极参与诉前调解,经营者免除合同尾款并赔偿消费者违约金合计13000元,经营者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00元。
案例四:2024年5月,消费者陈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购买某品牌家具,经营者明知消费者收货地址跨区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仍销售,导致该公司内部产生矛盾,无法送货。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消费者顺利收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000元。
案例五:2024年6月,消费者秦先生向潘集消保委,称其在潘集区某电动车商铺,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使用仅一个月,该车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经潘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处理。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万元。
案例六:2024年6月,消费者黄女士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疫情期间,给孩子报名早教课程,因教学质量及疫情影响,孩子未上课,要求退费无果。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款5000余元。
案例七:2024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向谢家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房屋,但装修时,该公司存在工程施工粗暴,将房屋地板刮花,吊顶材料未按照要求使用等问题。谢家集区消保委的邀请谢家集区税务局、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谢大姐调解工作室、谢家集区住建局等单位,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经多次协调,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投诉人55000元。
案例八:2024年10月,消费者雷女士向大通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大通某美容店接受服务,造成面部损伤,接到投诉后,大通区消保委启动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孔店人民法庭共同调处,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九:2024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田家庵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田区某小吃培训店,交钱学习某小吃技艺,因家庭变故,终止学习,要求退费无果。经田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费3500元。
案例十:2024年11月,消费者邹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购买某品牌汽车,因空调故障需要付费修理,消费者认为该故障系三包期内未修理好造成。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汽车空调部件,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02
3月12日上午,马鞍山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消保委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方强,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安排等情况进行发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
2024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农副产品经营部倒闭维权案等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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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农副产品经营部倒闭维权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我市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倒闭,商家还有100余万充值卡未兑现,却拒不退费,导致数百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由此引发了群体性消费纠纷。20多名消费维权代表来到辖区街道反映情况,要求帮助维权。为了帮助消费者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马鞍山市消保委积极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起纠纷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维权代表以及经营者详细了解情况。据消费者反映,该店关门倒闭后,消费者们多次联系商家协商退费,对方也多次保证尽快退费,却一再违背承诺、借故拖延,因此,他们已无法再相信该商家的任何口头承诺。而经营者这边,坚称自身资金困难,难以履行退费责任。鉴于这些情况,市消保委综合研判,通过单纯的调解、约谈等方式已难以妥善解决这起纠纷,于是多次召开协调会,通过耐心沟通、合理引导,促使消费维权代表们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纠纷,由市消保委指派公益律师团律师代理诉讼,并向花山区法院发函依法支持诉讼。花山区法院于10月组织了庭外调解。经过协商,该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同意三个月内还清欠款,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02
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花山区某酒馆接待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举报要求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12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花山区检察院、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2024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经查,现场购买酒水的未成年人为宋某某,其当日在当事人店内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购买了12瓶“T超级玩家苏打酒(配制酒)”(酒精度:3.5%vol)和1桶“威士忌雪碧桶”(由当事人通过威士忌加上雪碧自制而成),共花费117.63元。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24年3月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家人在我市某成人用品店购买了宣传有壮阳、延时作用的虫草鹿鞭丸,怀疑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虫草鹿鞭丸,发现其外包装及标签存在多处问题,便立即对举报人掌握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并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经检测,涉案虫草鹿鞭丸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10月1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对该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共查获64种(400余粒)可疑壮阳产品,抓获嫌疑人1名。市市场监管局对查获的5种壮阳产品进行了检测,均检出含西地那非成分。目前,公安部门针对该案正进一步办理中。
04
拔火罐被烧伤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底,杨某向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含山县某足浴店,称其在该足浴店拔火罐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将酒精灯倾倒,致杨某胸背部被酒精灯点燃,造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诊断,杨某局部一度烧伤,经住院治疗数天后出院,因伤情严重,杨某直到起诉也不能从事正常劳动。杨某认为足浴店应当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由于员工服务不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足浴店及员工赔偿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杨某起诉后,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积极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原被告释明用人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后法律责任的负担问题,合理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最终双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足浴店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3万元。
05
提前结束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游客周女士花费8600元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广西南宁、北海、桂林8日游的旅游合同。旅行期间受大雨影响,部分景点未能游览,周女士觉得旅游体验感不佳,便与组团社协商提前结束了行程。之后,周女士和旅行社协商退款,但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遂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文旅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游客和旅行社负责人,调查具体情况。经核实,旅游期间受大雨影响,部分景点关闭,游客与组团社协商后决定提前返程,桂林段行程未参加。执法人员要求旅行社负责人核算桂林段未产生的门票、住宿、交通、导游等综合服务费用。经过多次协调,旅行社最终退还游客3100元,游客对此表示满意。
06
未经同意将快件投递至快递柜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一市民反映,其在淘宝平台购买生活用品,快件到达马鞍山后,快递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快件放入快递柜,并因此产生了超时费用。用户要求尽快上门投递,涉事快递企业表示“双十一”期间快件量较多,难以保证及时上门送达,用户对此表示不满,遂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涉事快递企业详细了解情况,经查,确实存在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放入快递柜的情况。工作人员督促涉事快递企业妥善处理好该投诉,之后,快递员取出投诉人的快件并重新投递,对于快件较多、人力不足,未及时上门投递的问题,也向用户表达了歉意,用户对此表示接受。
07
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消费者江女士通过网上投诉反映,其在我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开发企业打出工抵房直降40万的广告宣传,违规大幅降价销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住建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及开发企业调查。经核实,该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市住建局调查取证后移交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网上公示。同时,市住建局责令依法解除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销售的房屋认购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并加强对该项目后续销售的监管,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严肃查处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08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马鞍山市卫健委对某纯净水经营部位于某小区三期西门和一期南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进行了水质抽检,7月25日接到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水样中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卫健委于7月25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确认,涉事纯净水经营部存在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基准》(2022版)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9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3日,有市民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称我市某公司涉嫌违规销售农药套装,套装内农药产品标签出现了未经登记批准的图形,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希望农药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事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涉案产品包装和农药进销货记录等材料,发现该公司采购销售“月季卫士”农药组合套装内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经查,当事人以13.33元/套的价格采购“月季卫士”农药组合套装10套,以45元/套的价格售出全部组合套装,违法所得450元。2024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5000元。
10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在我市某烟酒店购买的中华卷烟疑似假烟,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消费者购买的中华卷烟进行了感官鉴别,初步认定为假冒卷烟。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与消费者一同前往涉事烟酒店调查,店主承认所销售的卷烟为假冒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店主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将购烟款1170元全部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同时,在店主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涉嫌非法卷烟共计42条,案值24230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定,其中31条中华系列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11条均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储存、销售的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11条;没收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31条,并处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6300元的2倍罚款(即326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