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现将《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2025年8月1日
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基干民兵的有效证件为《安徽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的有效凭证由军事机关开具。
第三条 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凭《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先服务:
(一)在各公路客运站、船运码头、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等服务;
(二)在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三)各公立博物馆、公立纪念馆、公立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优先进入场所等服务;
(四)在政务服务中心、技能培训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六)符合条件人员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
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基于绿色通道或军人专窗设置基干民兵服务标识。
第五条 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凭《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鼓励银行机构参照现役军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提供理财产品、创业担保贷款等专属金融服务;
(二)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在自有服务网点,推出基干民兵专属套餐,给予语音、流量、宽带等业务优惠;
(三)鼓励各类燃油、燃气销售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基干民兵实行折扣优惠;
(四)鼓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提供减免首道门票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鼓励各类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和企业为基干民兵提供专属优惠服务,开展购物、餐饮、观影等消费打折、减免等活动;
(六)鼓励将基干民兵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纳入享受票价减免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 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荣誉礼遇: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每年为辖区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二)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给辖区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对贡献突出的、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三)对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表现突出的编兵单位和基干民兵,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四)执行军事任务表现突出,并且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基干民兵,本人及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五)倡导各地各部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开展国防教育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先进基干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权益保障:
(一)基干民兵执行防卫作战、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军事机关应当为基干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基干民兵在执行防卫作战、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训练、伙食、交通等补助;
(三)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日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照261天计算天数),其他执行战备勤务、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参照训练补助结合实际建立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期间基干民兵发生伤病等情况,由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救治(配属部队的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干民兵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出现伤亡,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办理;
(五)基干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救助。
第八条 编兵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属产品参加军兵种部队联演联训且受到军级以上表扬奖励的,按规定享受省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二)支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民兵工作开展好、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省军民融合政策支持;
(三)支持鼓励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民兵工作开展好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面向社会的购买服务;
(五)编兵单位开展文化培塑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军事机关可以提供教学资源、训练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 《安徽省基干民兵证》和编兵单位有效凭证的管理按照下列措施执行:
(一)按照“谁编组、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安徽省基干民兵证》、认定编兵单位;
(二)《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使用纸质证件样式,由省军区统一设计、编号,具体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负责制作、审核、发放、回收、销毁;
(三)《安徽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1次,每次审验有效期1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未经审验自动失效。基干民兵出队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四)基干民兵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并调整出队,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安徽省基干民兵证》;
(五)《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对伪造、骗取《安徽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编兵单位有效凭证经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报省军区核准后,由具体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开具,并参照《安徽省基干民兵证》统一管理。
第十条 依托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增设基干民兵服务窗口,为基干民兵、编兵单位提供办领证件(证明)、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以及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可以参照本办法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