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1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已超二十年的《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系统性地厘清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鼓励开发区“轻装上阵”,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移交属地政府,从而更加聚焦经济发展主责主业。同时,提出健全“管理机构+平台公司”的协作运营模式,实行“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激发市场化活力。
聚焦产业,为新质生产力“划重点”,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专设“产业发展”章节,明确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具体而言,鼓励引进和培育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引导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此外,还对传统产业升级、未来产业布局、绿色低碳发展等提出了明确路径,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针对要素保障难题,《条例》打出“组合拳”。在资金方面,要求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营主体上市融资。在用地方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并支持对低效闲置用地进行再开发,着力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人才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并支持建设国际化社区、特色街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通过强化规划引领、完善基础设施,打造创新型智慧园区。
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加强了监督与制约。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重点加强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资金使用等关键领域的监管。
此外,《条例》建立了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在先行先试和探索性改革中大胆创新,为改革者撑腰鼓劲,营造敢于担当、锐意进取的良好氛围。
为避免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处长陈波认为,《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安徽省开发区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阶段。《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了我省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旨在破解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开发区这片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主阵地、主引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