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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升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6/1/9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加倍。该《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2012年出台的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13个部门实现食品全链条监管环节全覆盖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本省各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受理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需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方可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其中,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涵盖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海关等13个部门,实现食品全链条监管环节全覆盖。

《办法》界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违法行为并由其依法处理的活动。接到举报的部门需及时登记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须按规定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同时明确举报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则需提供可辨别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确保奖励发放精准可追溯。

内部举报奖励加倍,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在奖励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将10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畴,特别新增“校园餐”“养老餐”等重点场所违法行为,以及非法进出口食品等新型违法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细化了不予奖励情形,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六种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确保奖励政策精准落地。

奖励标准的大幅提升成为本次政策修订的核心亮点。根据《办法》,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处后,罚没款入库金额超5000元即可获奖励:罚没款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奖励500元,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奖励;若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按罚金金额的5%奖励,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将给予30万元封顶奖励。

为强化内部监督,《办法》特别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从业人员、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举报的,奖励标准按普通举报两倍执行,单次奖励上限仍为30万元。

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奖励权利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权利,举报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放奖励。

为保障举报人权益,《办法》强调严格保密举报信息,对泄露信息、通风报信等行为将依法追责,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众可通过各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公布的电话、传真、邮箱、通信地址等渠道实名或匿名举报,匿名举报需提供可辨别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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