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6章35条,对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规范考古发掘、加强馆藏文物保护、支持文物研究与利用等作出规定。
去年3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我省现行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于1989年10月公布,历经1996年、2005年两次修改,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文物研究利用等方面与上位法要求存在差距。此次我省修订实施办法,贯彻上位法最新要求,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订草案强化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并细化不可移动文物拆除、迁移、修缮、保养以及用于特殊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众十分关注馆藏文物特别是国有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修订草案在馆藏文物相关制度中增加定期核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馆藏文物的调取、赠与、出租、出售等作出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变相赠与、出租、出售、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文物管理的现代化,需要与科技发展、信息技术应用相适应。修订草案明确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文物数据共享与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在线展览等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应用。
当前,网络销售、拍卖成为文物交易的重要渠道。为规范公民、组织合法收藏文物,修订草案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拍卖文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文物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推动规范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公民、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