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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6/12

  

省医保局获悉,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从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维度综合施策,旨在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通知》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设起付线100%报销

省医保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在产前检查方面,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在住院分娩方面,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已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先行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的,可予以补齐待遇。异地生育的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危急重症孕产妇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人员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参保类型基本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不重复保障。

“分娩镇痛”等纳入生育保险

扩大基金支付范围。落实国家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支持产科发展。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做好辅助生殖门诊医疗保障,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由申领地确定。切实增强政策包容性,享受生育保险基础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住院分娩发生的“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健全落实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政策。全面落实生育津贴“即申即享”服务机制,探索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省医保局将推动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国家按病种付费分组方案与技术规范要求,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此外,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强化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监管,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生育保险基金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来源: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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