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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安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6/8/11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建设美丽中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森林、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补偿政策,完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流域为重点深入开展横向补偿,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探索生态综合补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安徽地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在国家“四屏四带”国土生态安全格局中属于长江重点生态区,承担长江中下游生态带和长三角生态屏障功能。近年来,安徽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范围不断扩大,制度运行成效持续显现。2012年,皖浙两省在新安江流域实施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建立补偿标准体系,这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被称为“新安江模式”。如今,新安江已成全国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千岛湖水质稳定保持为优。当前,随着美丽安徽建设的深入推进,安徽应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形成机制

补偿标准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标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保护责任能否合理体现、补偿资金能否精准使用。一要立足安徽水系发达、流域类型多样、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较为完整的实际,健全以保护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程度、保护成效等为依据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要聚焦长江、淮河、新安江、巢湖等重要流域,在继续突出水质改善导向的基础上,逐步把水量保障、水生态状况、特征污染物管控、供水安全等纳入补偿指标体系,并结合不同流域功能定位完善综合评价体系。三要面向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结合森林、湿地、农田等不同生态系统的功能特点,分类评估其水源涵养、固碳增汇、水土保持等生态价值,探索差异化补偿标准,使补偿水平更好体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四要完善生态监测、价值核算、动态评估和结果运用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补偿方式由以项目安排为主,向更加注重生态功能评价和保护成效补偿转变。

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保持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当前,要在稳定财政纵向补偿、深化地区间横向补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一要依托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等平台,深化区域协作,推动资金补偿与产业协作、人才培训、成果转化等举措有机结合,增强横向补偿的稳定性和综合效益。二要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法依规探索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引导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绿色农业、林业经营、清洁能源开发等相关企业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三要稳妥推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相关资源环境权益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和风险监管机制,推动相关权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四要创新运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生态产品价值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工具,推动生态保护项目、绿色产业项目与金融服务有效衔接,提升资金撬动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

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不能停留在补偿保护成本层面,还要推动生态资源资产化、生态资产资本化、生态产品价值化。皖南山区、皖西大别山区等地区生态资源富集,具有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的良好基础。一要建立自然资源确权、价值核算、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相衔接的转化机制,防止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简单化为生态产业项目开发。二要探索推进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等核算成果应用,发挥GEP在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区域绩效评价中的支撑作用,探索VEP在生态产品交易、绿色金融授信、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应用路径。三要支持有条件地区建设生态资源运营平台,推动分散的生态资源集中整合、资产化运营和产品化开发,培育具有安徽辨识度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四要围绕流域治理、湿地修复、矿山复绿、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规范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绿色产业项目有机衔接,以产业收益反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运行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持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稳定预期、有效激励和规范监管。一要健全以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推动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生态产品供给成效和基层保护主体受益程度相衔接。二要加强补偿协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推动横向补偿从短期协议安排向长期制度安排转变,强化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责任约束。三要更加注重补偿资金向基层保护主体倾斜,健全村集体、农户、生态管护员等直接受益机制,让真正承担保护任务、持续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的主体得到稳定回报。四要依托省级和流域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政策衔接,推动生态保护补偿与产业发展、区域协作、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协同发力,确保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更多实效。(作者:刘冬冬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本文系省社科创新发展研究课题[2023CX50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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