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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10/1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30年,全省新建高标准农田720万亩、改造提升400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6900万亩以上,力争将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到2035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30万亩、改造提升700万亩,力争将全省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建设布局

(一)优先建设区。落实粮食产能建设相关规划,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优先在淮北平原和沿江平原地区、大中型灌区等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产粮大县等粮食产量高、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开展建设,建设范围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

(二)暂缓建设区。综合考量自然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内陆滩涂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对灌溉保障能力不足的耕地、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现状非耕地以及地块高度零散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暂缓建设区待自然条件改善、政策调整或技术突破后再视情建设。

(三)禁止建设区。严禁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建设分区及时序安排

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地理特征等因素,全省划分为淮北平原区、江淮丘陵区、沿江平原区、皖西皖南山区4个建设分区。

(一)淮北平原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6市35个县(市、区,含毛集实验区)。2026—203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30.3万亩,改造提升152万亩;2031—2035年,新建29.5万亩,改造提升285万亩。建设重点为衔接大中型灌区建设,完善灌溉井渠布局,提升灌排保障能力和农业用水效率。

(二)江淮丘陵区。包括合肥、淮南、滁州、六安4市19个县(市、区)。2026—203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396万亩,改造提升120.84万亩;2031—2035年,新建46.7万亩,改造提升224.7万亩。建设重点为推进田块整治与零散地块整合,加强灌溉渠道、当家塘等灌排设施建设,提升灌溉保证率。

(三)沿江平原区。包括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6市26个县(市、区)。2026—203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65.5万亩,改造提升82.76万亩;2031—2035年,新建120.6万亩,改造提升134.8万亩。建设重点为更新改造灌排泵站、涵闸设施,疏浚整治排水沟渠,提升农田防洪除涝降渍能力;适度扩大单块田块规模,改善机械化作业条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酸化耕地治理。

(四)皖西皖南山区。包括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5市21个县(市、区)。2026—203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8.2万亩,改造提升44.4万亩;2031—2035年,新建33.2万亩,改造提升55.5万亩。建设重点为加强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增强农田水土保持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拦蓄工程,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田块整治与田间道(机耕路)建设,改善机械化作业条件;推进酸化耕地和冷浸田治理,提升耕地地力。

四、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基本标准,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

(一)田块整治工程。实施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提高田面平整度,改良农田耕作层土壤。适度推进田块归并,提高耕地连片程度,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淮北平原区、沿江平原区以道路、沟渠为边界修筑格田、条田,江淮丘陵区、皖西皖南山区宜修筑水平梯田。

(二)灌溉排水工程。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与灌区建设相衔接。科学布局水源工程、田间沟渠、输水管网及渠系建筑物,非必要不得填埋具有蓄水、滞洪功能的塘坝。加强田间灌排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用水效率和农田防洪排涝标准。

(三)田间道路工程。科学规划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与附属设施,合理确定路面宽度、建设材质等,满足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需求。提高田间道路通达度,平原区通达度100%,丘陵区通达度不低于90%。

(四)防护保护工程。坚持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采取建设岸坡防护工程及栽植兼顾经济、生态、防护效益的乡土树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增强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

(五)输配电工程。坚持按需配套,完善农田电力基础设施,合理布设弱电设施,满足灌排作业等用电需求。推广节能设备、移动电源和智能控制系统,保障用电质量和安全。

(六)地力提升工程。结合农业生产,常态化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统筹推进酸化退化耕地治理,示范推广复合微生物专用肥,稳步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实现土壤通透性能好、微生物环境优化、保水保肥能力强、酸碱平衡适宜、有机质与营养元素充足的目标。

五、建设管理

建立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完善“立项—建设—验收—管护”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一)提升项目立项质量。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科学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体要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批复立项。

(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规范招标采购、施工建设、调整变更等程序。常态化开展抽检,抓好问题整改。县级推行“管建分离”模式,推广招标投标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健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施工单位、专业监理、第三方检测机构、农民监督员“六位一体”监管机制。统筹发挥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探索运用遥感、无人机航测、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开展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处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假监理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限制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坚持“谁审批、谁验收”原则,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严格验收环节质量。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严格执行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设施试运行,通过后方可启动初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步验收、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覆盖全部项目地块、工程及设施,重点核查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设施试运行、群众满意度、上图入库及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开展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四)健全长效运营管护机制。将运营管护作为项目立项前置条件和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明确工程设施运营管护内容、标准和流程。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农业农村、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指导。因地制宜推行自主化、网格化、市场化、专业化等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及补划、调整程序。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占用、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

(五)强化科技赋能。建设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高标准农田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互联互通,提升项目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水平。引进推广农田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应用。加快农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合理布局田间智能监测设备,完善农业气象、苗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灾情等监测预警网络。鼓励经营主体自主建设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等信息化设施,探索“智慧农田”“生态农田”等建设模式。推行项目档案全流程规范化管理,鼓励县级建立电子化项目档案库。

(六)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省政府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健全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县级层面探索设立管护专项基金,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有序引导金融、社会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和运营管护。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与专项核查,坚决杜绝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各市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统一管理职责,强化统筹协调与跟踪评估,高质量推进建设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中央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与用地审批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统筹水资源调配与骨干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区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占用的监督、调整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监管等工作。持续巩固深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成果,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监督,完善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坚决纠治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来源:安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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